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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61986********,汉族,大学文化,系英山县********,住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驶鄂J6****小型普通客车从英山县杨柳镇收费站上武某某高速公路往英山县收费站方向行驶,出武某某高速公路英山县收费站时,遇高警罗田大队执勤检查,发现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存在酒后反应。经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27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80mg/100ml,属醉酒驾驶。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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