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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尤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79********,汉族,高中文化。住苏州市相城区**家园****室。被不起诉人尤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尤某甲在苏州市相城区**街的**酒楼与朋友一起喝酒,醉酒后驾驶苏EW****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采莲路安元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对尤某甲抽取血液送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尤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尤某甲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发破案经过、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尤某乙、尤某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尤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在本案中尤某甲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且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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