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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尤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5-04-18 admin 评论0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村民组****单元**室,无前科。

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刑事立案,于2021年3月3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固始县全行政区域被划为野生动物禁猎区。2020年2月,尤某某为防止鸟类吃自家虾塘养殖的龙虾,在虾塘上架设粘网狩猎鸟类,截至2020年8月26日,尤某某共狩猎到野生鸟类四只。经鉴定,尤某某狩猎到鸟类中的夜鹭(一只)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尤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投案自首,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

十一条规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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