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官某甲(曾用名官某乙),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住贵州省赤水市**号**单元**号,中共党员,赤水市**局工作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0日晚22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官某甲在赤水市石踏踏单碗酒吧饮酒后,驾驶其哥哥官某丙的贵CN****小型轿车从赤水市东门口往赤水市江景一号方向行驶,至延安路新人大路口时,与袁某某停放在该路口的贵CE****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对官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乙醇(酒精)含量为75mg/100ml,民警随即将官某甲带至赤水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备检。
2021年1月13日,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官某甲在事发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1.3mg/100ml。
2021年1月26日,经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本次事故有由官某甲负全部责任,袁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