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织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织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其妻子吴某某、朋友欧某某在位于织金县**街道平桥的“重庆功夫兔农家乐”店里用餐喝酒,宋某某喝酒后驾驶无牌二轮踏板摩托车搭乘吴某某从平桥驶往城关镇金南壹号方向,22时30分许行至织金县**镇下寨加油站路口20米处时被现场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后将其带到织金县中医院提取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9.86mg/100ml。宋某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且其所驾驶的摩托车未落户。
本院认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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