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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爱检刑不诉〔2023〕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女,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011947********,小学文化,黑河市爱辉区********,户籍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委**组**楼**单元**室,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楼**单元**室。2022年8月1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监视居住,2023年2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春浩,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2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8月1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乘坐其爱人孙某乙驾驶的蓝色电动三轮车来到黑河市经济合作区龙滨公园健身器材处锻炼。孙某甲将孙某乙搀扶到健身器材区域一个踏步机上锻炼后又将孙某乙搀扶到另一个踏步机上锻炼。同日15时43分许,因孙某乙行走不便,孙某甲欲挪动电动三轮车距离孙某乙近一些方便孙某乙上车,便启动电动三轮车驶向孙某乙方向,在孙某甲行驶过程中看见被害人董某某(女,78岁)倚靠在孙某乙锻炼的踏步机扶手处,孙某甲由于紧张错把油门当做刹车撞上董某某,董某某被撞后倒地,孙某甲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求助周边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董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董某某心脏挫裂,冠状动脉粥样硬化Ⅱ级;左肺挫裂,肺水、气肿;脑水肿,脑底动脉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轻度);送检脏器缺血改变。经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鉴定人董某某符合生前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基础上,车辆撞击后呼吸循环骤停死亡。案发后,孙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共计人民币3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经侦查,2022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在黑河市第二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被不起诉人孙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户籍证明,被害人董某某、证人王某某、孙某丙、李某某等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门诊病历,扣押清单,抓捕及破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人王某某、孙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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