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一块农田的权属问题与同村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执,孙某某将陈某某推倒,造成陈某某背部受伤。经武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2020年6月23日,被害人陈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予以谅解。2020年12月9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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