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西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合肥市滨湖新区**苑**栋**室(户籍地肥西县**镇**村**队)。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3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皖AZ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肥西县严店乡严刘路劳光村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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