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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乡**村**街**号,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2时许,孙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大街与南水北调桥处被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后带其进行抽血待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样检测为乙醇含量:97.63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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