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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48********,藏族,文盲,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到河口镇派出所报案并交出自己的一支小口径长枪。经鉴定送检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健卫”牌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该枪支为其二十几年前用银刀子换得。姜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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