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83********,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镇**村**组,现住铜仁市碧江区**市场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9月25日,分别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晚上,被告人姜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DY****号小型轿车由铜仁市碧江区东关渔梁滩安置房沿着环东路往东关方向行驶,22时22分许,当车行驶至**路东关路口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姜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后将姜某某带至铜仁市碧江区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8月26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1.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