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66********,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宣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下旬期间,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恩施市新塘乡木栗园村同意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村上台药材场山林中13株梓树(檫树)采伐,计立木蓄积4.6186立方米。之后夏某某将采伐的林木裁制成58件原木后意图运走。同年4月25日,堆放于该村陈老坪组级公路边的58件原木被管护员发现,木材未能运走。同年6月11日,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将该58件原木发还给该村村民委员会。
2020年5月19日,夏某某到恩施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杜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盗伐林木已追缴并发还给木栗园村村委会,另其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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