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铁检刑不诉〔2022〕6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7********412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新疆阜康市**油田第**居民区**幢**单元**号,住新疆农**师**团**别墅。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5月2日被阜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2年2月8日被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以下简称木垒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力俊,新疆瑞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木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夏某某经营的木垒县**有限公司向马某某贷款2.5万元,夏某某在马某某住处作资信调查时,从马某某处拿走1只疑似鹰标本。2014年6月,马某某归还本息时,夏某某将该标本折抵应支付的利息800元。2021年4月3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鹰标本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鸢。2021年5月22日,经新疆阜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黑鸢标本价值3340元。
本院认为,夏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鸢标本一只,价值33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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