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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甲(曾用名喻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7********,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路**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6月19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晚上10时许,被不起诉人喻某甲在朋友家中饮用了三瓶啤酒后步行回家。当晚11时许,被不起诉人喻某甲驾驶湘******小车从其位于本市**路的家中出发,行驶至浏阳**道立交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当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喻某甲酒精含量为88mg/100ml。随后,被不起诉人喻某甲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喻某甲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8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酒精检测结果告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②证人林某某证言;③被不起诉人喻某甲供述和辩解;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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