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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28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5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城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时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经检验,唐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96.07mg/100ml)驾驶一辆粤S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辅道三元立交桥桥底路段时,被设岗查车的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现场照片等书证,执法视频,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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