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0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川F1****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广汉市长沙路东一段往金雁湖大桥方向行驶,当行至广汉市第一小学门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挡获,并将其带至广汉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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