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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5-06-06 admin 评论0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交检刑不诉〔2025〕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31030*****族,中专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工作单位:交口县******卫生所;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交口县******经常居住地交口县****,无前科。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4年8月27日被交口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交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5年1月8日补查重报。

交口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4年8月8日交口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营的**镇**村**卫生所内销售肾白金、硬十天、玖春堂等保健品。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被查扣的肾白金、硬十天成分进行检测,显示肾白金、硬十天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保健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被查扣的玖春堂(1小包装袋)因送检过程中被损毁无法进行成分检测。交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产品标注信息显示的批准文号拟认定肾白为食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肾白金属于食品,肾白金、硬十天中的西地那非属于保健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但对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是否有销售肾白金、硬十天的行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肾白金16粒本院予以没收并销毁;剩余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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