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22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2日01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醉酒(经鉴定,周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6.31mg/100ml)驾驶粤SD0****号牌小型新能源汽车,途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鸿福西路上东国际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被不起诉人周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周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