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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现住铜仁市碧江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2020年12月18日分别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5日,周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DJ****号小型越野客车,由碧江区河西办事处蔡老师烤豆腐夜宵店经西外环大道往凉水井派出所方向行驶,凌晨5时许,行至**道西外环灯控路口300米处时,被凉水井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凉水井民警通知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达到现场后对周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后民警带周某某到铜仁市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抽取血样。经聘请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因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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