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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蔡某某、凌某某、唐某某、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绰号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镇**村**组,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6月3日被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3月10日被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绰号献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镇**房**栋**号,无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镇**村**组**号,无业,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8月14日被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绰号成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绰号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乡**村**组**号,无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蔡某某、凌某某、唐某甲、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龙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9月,廖来明(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蔡某某、凌某某、唐某甲、黄某某、唐某乙(已去世)合伙在龙南县**镇**村**组采伐林木,期间为运输林木扩建了原有山路。2017年2月,赣深高铁龙南段项目部在**村修建高铁隧道便道时,上述人员在采伐林木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以该道路系他们扩建为由,前后三次到便道施工现场拦路阻工,扬言没有赔偿施工就要打人、砸挖机,严重影响高铁施工方的工程进度,致使赣深高铁龙南段施工方迫于廖某某等人的威胁及延误工期的影响被迫向廖 等人支付道路修建费用8.8万元。

2017年3月至5月,李某某、钟某某从赣深高铁龙南段项目部承包了**村**水库至2号斜井隧道口便道的路面垫方工程,在二人第一天拉石渣到石人水库旁施工时,廖某某、周某某、蔡某某又以该道路系他们扩建,与赣深高铁龙南段项目部存在纠纷未谈好为由,阻拦李某某、钟某某等人施工,致使垫方工程停工。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避免继续施工可能引发吵架、打架等情况,李某某、钟某某被迫出让该垫方工程一半股份给廖某某、周某某、蔡某某。廖某某、周某某、蔡某某在未出资的情况下强行入股,分得该垫方工程一半利润352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龙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蔡某某、凌某某、唐某甲、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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