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3196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金沙县**镇**煤矿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河塔街77号一栋一单元201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
本案由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光金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07年起在金沙县**镇**煤矿工作,负责**煤矿的矿区扩建工作。其间,在未办理林业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其通过流转土地,在金沙县**镇**村**湾小地名**的地方非法占用商品林地,用于扩建公路及厂房。经金沙县林政资源管理站鉴定,当时被占用重点商品林面积为13.5亩。后**煤矿支付2.7万元给贵州**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异地补植复绿。2020年8月20日,经金沙县林业局调查核实,贵州金**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在金沙县**街道**社区**组复绿造林面积13.5亩,栽种树种为茶叶,成活率为86%。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作为矿区扩建负责人,在未办理林业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13.5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其非法占用的林地已异地补植复绿,成活率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