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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9********,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云浮市**县**镇**村**号,现住地广州市番禺区**街**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时40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粤WMJ****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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