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2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灌云县**乡**村**组**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黄冈市公安局龙感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1日被龙感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决定逮捕,当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龙感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龙感湖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2019年3月20日、2019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19年3月21日,本院向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非法经营罪指控被告人吴某某、钟某某和姜某某。2019年6 月19日,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吴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期间,本院决定撤回对姜某某的起诉。2020年8月24日,黄州区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刑事裁定书,准许本院撤回对姜某某的起诉。
黄冈市公安局龙感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被告人吴某某、钟某某共计贩卖香烟965条,贩卖的香烟共计价值311100元,其中部分想香烟卖给姜某某进行销售,姜某某经手销售香烟价值10万元。
本院认为黄冈市公安局龙感湖分局认定姜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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