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某省某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7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秭归县**居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某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某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7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醉酒(经鉴定,向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1.53mg/100ml)驾驶粤S4****小型客车途经广某省某莞市万江区泰新路环城路跨线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