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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234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叶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市场**号摊位经营海鲜生意。2019年12月1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将疑似河豚鱼的食品分两次销售给王某某,售得价款10余元。当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执法人员在其经营的摊位上查获疑似河豚鱼的食品12.645千克。

经宁波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涉案的河豚鱼,其一学名:棕腹刺鲀Gastrophysus gloveri(Abe et Tabeta),隶属于鲀形目Tetraodontiformes、鲀科Tetraodontidae、腹刺鲀属Gastrophysus。其二学名:条纹东方鲀又名黄鳍东方鲀Fuguxanthopterus(Temminck et Schoegel),隶属鲀形目Tetraodontiformes、鲀科Tetraodontidae、东方鲀属Fugu。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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