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39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9月15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悬挂粤A8****号牌二轮摩托车(经检验,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24.49mg/100m1),途经东莞市麻涌镇广麻大道八达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叶某某对其危险驾驶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叶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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