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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中检检一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住乌中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打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2时,乌中旗交警大队接到乌拉特中旗公安局**镇**派出所民警报警称: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饮酒后驾驶蒙A52***号小型轿车,从**宾馆出发行驶到乌拉特中旗**镇**派出所,随后乌拉特中旗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对史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史某某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2020年8月7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史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10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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