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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5-03-21 admin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车市检刑不诉〔2024〕30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族,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9301967********,个体经营者,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新疆库车市**乡**村****号,户籍地:新疆库车县**乡**村**号,无前科。卢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08月27日15时26分,库车市公安局食药环犯罪侦查大队在**乡工作中,路经库车市**乡**村**巷**号**商行内,发现卢某某在向依某某销售2粒壮阳保健食品,疑似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经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对卢某某在其商行内存放的涉案性保健品72小时7袋(2粒/袋)、鹿胎丸2瓶(10粒/瓶)、魔根金虫草8枚(葫芦型透明塑料壳,壳内有1粒红白色外壳胶囊和1粒绿色软胶囊)、1板印有VigRX英文字母的药片(9粒绿色长方形片剂,9粒黄色透明胶囊)、1个二度春空盒子(铁质)依法进行了扣押、提取、抽样,经浙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检验,涉案的72小时、鹿胎丸、魔根金虫草、绿片剂VigRX的药片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案发后,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刑事技术照片、涉案物品:72小时、鹿胎丸、魔根金虫草、1板英文字母的药片等

2.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卢某某的户籍信息、身份证明、无前科说明、到案经过、卢某某悔过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证人依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

4.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辨认销售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技术照片;

6.鉴定意见:鉴定抽样笔录、检测报告、鉴定聘请书、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作不起诉。

库车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性保健品:72小时7袋(2粒/袋)、鹿胎丸2瓶(10粒/瓶)、魔根金虫草8枚(葫芦型透明塑料壳,壳内有1粒红白色外壳胶囊和1粒绿色软胶囊)、1板印有VigRX英文字母药片(9粒绿色长方形片剂,9粒黄色透明胶囊)、1个二度春空盒子(铁质)依法予以收缴处置。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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