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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区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安区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区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3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暂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路**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9日,经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商请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4时50分,被不起诉人区某某酒后驾驶粤W*****号小型桥车从云浮市区**大道西往**方向行驶,行驶至云浮市**国道1194公里+950米路段时,碰撞路边花基及树木,造成车辆、花基及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区某某通过车辆安防提示系统“安吉星”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区某某的静脉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鉴定,鉴定结果为140.6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的标准。经民警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区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他人的财产损失,未曾因酒后驾驶受过处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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