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 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6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英山县,现住英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2时许,英山县**镇**村村民刘某乙因破坏了同村刘某甲的菜园致两人发生口角,刘某甲拿着农用铲将刘某乙的左手臂打伤,刘某甲因害怕回家喝了“敌敌畏”并跳进家门口的水塘里,被刘某甲妻子从水里拉起来,最后俩人都被“120”救护车拉走接受检查治疗。
经鉴定,刘某乙左尺桡骨骨折,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刘某甲赔偿刘某乙5.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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