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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9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州市南沙区******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刘某某于2017年12月左右,通过网络购买了2只乌龟在家养玩,2020年6月28日,刘某某在其住处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被抓获,当场缴获2只乌龟。经鉴定:该2只乌龟一只是赫尔曼陆龟,一只是苏卡达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上述2只陆龟价值人民币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1只赫尔曼陆龟、1只苏卡达陆龟已移交给广东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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