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高新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6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上线微信账号**,昵称**介绍加入刷单QQ群后开始在淘宝、京东等网站帮上线指定的网店卖家购买商品提高销售信用度,填写卖家提供的虚假好评,以及介绍发展下线人员李某某等人,获取刷单及发展会员提成佣金共计2165.30元。

本院认为,某某以在网络上填写虚假信息及发展会员获取提成和佣金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中“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应当以诈骗定性,但其获取的财物为2165.30元,未达到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