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000000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性别:**,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0********,**族,****,中共党员,贵州**烟工业**责任公司**卷烟厂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铜仁市碧江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D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碧江区民族风情园沿武陵大道经火车站往金滩方向行驶,20时56分许,当车行至南长城路洋汇灯控路口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后民警将刘某某带至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抽取血样送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02mg/100ml。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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