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城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7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澄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0日22时5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陕E*****黑色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至澄城县阳光路处时,被民警将其拦截检查,经鉴定,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8.88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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