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现住宣化区**村**排**号,无业。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20时许,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白色“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公园路边停车位驶出,准备到酱油厂朋友家,行驶至下花园区光明路城镇派出所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9.71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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