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39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街道**村**区**栋**,工作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身份证件嫌疑,于2019年12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于2019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某中介所门口拾到一张身份证并在百度贴吧发贴寻找失主。在此过程中,违法人郑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福田区**路**公寓**栋**宿舍通过手机上网得知此信息,通过贴吧主动向刘某某提出以190元的价格购买该身份证,随后刘某某和郑某某加微信好友,双方商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闲鱼网络平台以出售充电宝的形式以人民币190元价格向郑某某出售该张居民身份证。2019年9月1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快递将一张姓名吴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8********的身份证邮寄到福田区**村丰巢快递自提柜,当日郑某某因了解到买卖身份证违法后悔交易,拒绝在闲鱼平台确认收货并跟刘某某发生纠纷,郑某某致电110报警求助后到案。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抓获了被不起诉人某某。
经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鉴定,查扣的姓名吴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8********的身份证属真证。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其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的犯罪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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