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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鄢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87********,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现住鄢陵县**路****广场*号楼**楼中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鄢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

鄢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7日0时许,冯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Q****的灰色斯柯达SUV,沿翠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翠柳路与金汇大道交叉口红绿灯处左转向东行驶,至豫中国际商贸城烈焰KTV门前时驾驶车辆差点碰到行人杨某某。9月7日0时28分杨某某报警,接到报警后鄢陵县公安局金汇区民警处警,到达现场后询问报警人基本情况。9月7日1时11分许冯某某从烈焰KTV内出来,被民警带到派出所内调查询问。9月7日5时民警带领冯某某到鄢陵县中心医院提取静脉血液样本两管,经鉴定:冯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83.235mg/100ml。冯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鄢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冯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车至烈焰KTV,在KTV内又继续饮酒,但其在KTV内饮酒后并未在道路上驾车行驶,其驾驶车辆期间是否达到醉酒状态无证据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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