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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交通肇事案)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910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住******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6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驾驶冀BR3K***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迁西县洒河桥镇中心医院路段逆向超车时,与前方由西向北左转弯林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林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和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亦供认在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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