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77********,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现住原籍。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在陵水县文罗镇文新村委会大艾岭半山腰处种植芒果树。2017 年4月,因兰某某认为芒果园里的相思树和桉树影响其家芒果树的生长,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砍刀将芒果园内的桉树剥皮,毁坏林木。经鉴定,被毁林木共有61 株,被毁林地面积为2.4亩,林木蓄积量21.9332 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主动到陵水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种毁坏树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邓李珊
书 记 员:陈春娇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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