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图什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1*******0411,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住新疆阿图什市****村***路***号,无前科。
被不起诉人依***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图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阿图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阿图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图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依***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7日,3月27日退回阿图什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8日,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依****于2019年11月02日19时03分时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新P8***7的二轮摩托车在阿图什市省道309路线15公里+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抓获。
新疆金陆司法鉴定中心【2019】3**6号检验鉴定结果:《依***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mg/100ml》。
阿图什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2019】9**号现场毒品检验报告:“依***的尿样中没有发现大麻,吗啡成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4.鉴定报告及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的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诉事实,被不起诉人依***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依****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被不起诉人依***血液中酒精含量低,认罪认罚、没有其他严重影响量刑的方面、对社会危险性不大等问题,认为没有必要对被不起诉人依****进行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依***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请。
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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