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0〕42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4********,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村**111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由淳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浙A****小型普通客车由本县**镇往**镇方向行驶,16时26分许,途经新淳线(302省道)88km+820m处路段,超越前方徐某某驾驶的淳安**号二轮电动车时,两车发生刮擦,造成徐某某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淳安**号二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淳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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