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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一部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常某某158号1户,住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杭钢云计算数据中心工地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本市拱墅区杭钢云计算数据中心机房内,利用工作之便,多次窃取该单位主楼1-3层机房内废旧电缆线共计133.1公斤(带皮),并藏匿于一层仓库。同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上述电缆线装车运出工地大门时被保安查获,后保安报警。民警至现场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抓获,并扣押上述电缆线,后发还给被害单位。经评估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 5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接受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等书证;

2.被害单位代表马某某的陈述;

3.证人周某某、俞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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