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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住崇义县**乡**村**组,务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0日,甘某某、郭某某向江某某借款27万元并约定了月利率。到期后甘某某、郭某某未归还本金。江某某于2015年10月向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5年10月23日向南康区人民法院申请对甘某某位于崇义县横水镇****3号楼503房诉讼保全。南康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3日裁定扣押了甘某某上述房产。2016年1月26日,经南康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甘某某、郭某某与江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因甘某某、郭某某到期未按协议付款,江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南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南康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甘某某的车辆线索。南康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查询了甘某某的银行存款情况。2016年5月,甘某某将自己的赣******丰田霸道越野车以29万元的价格卖予他人,并将其中部分卖车款用于归还他人的抵押借款。2016年8月27日,南康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了甘某某在江西农村信用社的三个银行账户的存款并将该裁定公告送达,2016年9月5日南康区人民法裁定冻结了郭某某的有关银行账户。2017年4月10日南康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南康区公安局。2018年12月7日,崇义县人民法院因其他案件将甘某某被扣押的房产予以拍卖并执行,拍卖款中发放了57600元给甘某某妻子作为安置费用。2019年10月,南康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了郭某某在南康区**镇**街**号**栋,拍卖款全额受偿了(2015)康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本金27万元及利息7万元,江某某已从南康区人民法院领取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甘某某没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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