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镇**村143号,住陕西省延安市新区**号院**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0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J****8号福特牌小型轿车,由延安市新区杨家岭北苑小区南门出发,行驶至延安市新区轩辕大道与韶山街十字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360号血醇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2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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