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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143号住陕西省延安市新区**号院**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0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J****8号福特牌小型轿车,由延安市新区杨家岭北苑小区南门出发,行驶至延安市新区轩辕大道与韶山街十字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360号血醇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2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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