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6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宣威市****村委会党总支书记,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社区居委会****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永帅,云南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以黄某某涉嫌盗窃罪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4月10日决定撤回起诉,宣威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裁定准许撤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协助宣威市**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农村养老保险过程中,将从**镇劳动保障所领取的被害人赵某某的存折非法占有,从2013年4月18日至2019年3月2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秘密将该存折拿到宣威市**镇农村信用社,6次共取走存折内养老金及高龄补贴844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家属已向被害人赵某某退赔人民币8440元,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