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现住岳西县**镇**村**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6时11分,储某某驾驶皖H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岳西县**镇**路由西往东行驶,当其行驶至****路口至****500米处时,被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民警立即将储某某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2020年10月27日经民警电话通知,于次日到岳西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16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无从重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储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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