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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3********,汉族,专科文化,罗田县**公司职工,住湖北省罗田县**镇**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鄂JV****皮卡车载客至罗田县****大道****店门口时,见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现代汽车(号牌为鄂JH****)后窗玻璃未关,遂将车内的一个黑色女式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000元、一块CK牌女式手表等物品。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为人民币1300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退回被害人,被害人杨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鉴于何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被盗财物全部退回、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较轻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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