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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1*********,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工作单位,户籍地:陕西省**区**镇**村6组,现住在陕西省**市**区**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渭南市城区渭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渭花路与站北路十字南200米青青家园一期门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检验: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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