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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驾驶一辆号牌为粤GB**小汽车,途经廉江市安铺镇人民大道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0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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