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交通肇事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镇**路**号,因涉嫌无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2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驾驶贵AE****号小型轿车从金兰镇方向沿雨羊线往黔西城关方向行驶,于20时42分许途经雨羊线6公里加800米(小地名:猴场村)处时,碰撞行人林某某,造成林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林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3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付某某的家人及时打电话报警,付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后在本院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黔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